高速驚魂引出法律責任

近日發生在浙江到上海高速公路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社會廣泛關註和議論。車主啟動瞭定速巡航功能,但剎車踏板無法踩下,車主不得不以近130公裡的時速行駛,後在交警的引導下手剎制動,車輛撞擊高速路護欄後方得以停車。駕駛者有保證車輛“適航”的義務車輛駕駛者有保障車輛“適航”的法律義務,即應當經常在行駛前檢查車輛狀態,如車胎、剎車、轉向燈等設施是否正常。為此我國法律規定車輛應定期進行年檢以強制檢查車輛狀態,保障駕駛者、乘車人及潛在危險人群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作為不具有專業知識的一般駕駛者,其承擔的檢查車輛的義務是有限的、表象的,其隻應對最為基礎的車輛狀態不適航承擔法律責任。而汽車的設計和質量瑕疵、潛在故障等專業性、技術性問題,無法通過表象判斷,因此引發的事故責任不能由駕駛者承擔。目前尚無法判斷這起事故中駕駛者在操作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行為,但其接近130公裡的時速明顯具有超速行駛的嫌疑,超速雖非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但勢必會加重事故的結果,因此駕駛者即便不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承擔責任,也應當對事故的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汽車產品質量責任由生產者承擔若鑒定結論證實車輛存在設計、制造等質量問題並因此導致事故發生,汽車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其設計、制造的汽車質量問題並非惟一的而是普遍存在的,汽車制造者應依法召回該批次或該車型的全部車輛以改進和完善汽車質量。依據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造成受害者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者死亡的,生產者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者財產損失的,生產者應當予以賠償。缺陷汽車產品應全部召回《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照這一規定,汽車產品由於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產者應當全部召回,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有權責令其召回。目前,上海警方已邀請第三方機構對此次交通事故原因進行鑒定,待鑒定結果作出後車主和汽車生產廠商可依次評判事故責任,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12-19/149銀行春節年關優惠小額信貸210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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