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地重劃區建地酒駕累犯 竟400元輕鬆交保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 2014.09.08 02:18 pm 台灣酒駕案有增無減,顯示法律約束力不夠。 報系資料照 黃姓男子三度酒後騎車上路,被警攔截,酒測值超標,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收案後開庭,黃坦承犯行,檢察官諭令他以400元交保,保釋金是近年司法史上最低。有法界人士指出,這樣的保釋金額不痛不癢,被告隨時可以棄保潛逃,不具交保意義。近年朝野都有打擊酒駕的共識,立法院已陸續修法提高酒駕罰則和刑責,起訴比率也大幅提高。實務上,檢察官偵處酒後駕車,有交保、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如認為被告犯罪情節輕微,考量其犯後態度或不致於再犯等因素,也可能無保即請回。交保部分,由於政策嚴懲酒駕犯罪,檢方諭令的保釋金最常出現的數額為1萬元、2萬元。在此之前,黃嫌已2次因酒駕被捕,仍然酒後駕車,他獲區區400元交保處分,相當罕見。律師絲漢德表示,交保金的多寡,是以讓被告準時出庭接受國法制裁為原則,並對被告產生拘束力。以當前社會情況評估,要被告從口袋掏出400元,不痛不癢,隨時可以「棄保潛逃」,400元的保釋金額拘束力確實不夠。黃姓男子101年間兩次酒駕被移送法辦,前案官司未定,即再次犯案。前案,台灣高等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黃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案,新北地院判處黃有期徒刑8月確定,兩案訂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今年4月29日才緩刑期滿,執行完畢。黃兩度酒駕被判緩刑,仍不知警惕,今年6月21日下午2時,他在台北市大同區敦煌路工地飲用酒精飲料「保力達」,下午5時30分酒意未退,即騎車上路,欲往新北市板橋區,行經萬華區桂林路底水門外,被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0.49毫克,被依現行犯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內勤檢察官訊問時,黃坦承酒駕,被諭令以400元交保,偵查檢察官日前將黃依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並認為他緩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且是酒駕三犯,起訴時依累犯論其罪,請求法官依法加重其刑。 地方檢察署偵查酒駕案件終結情形 製表:記者王聖藜 酒駕罰則一覽表 製表:記者陳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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